(2016)晋0525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和平与王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和平,王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107号原告申和平,男,1949年2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王屯,男,约53岁,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和平诉被告王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和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和平承担。审判员 尹艳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