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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823民初159号原告林某,女,身份证号码×××2343,汉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住广东省遂溪县岭北镇。委托代理人程金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遂溪县法律援助处志愿者,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陈某,男,身份证号码×××1733,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岭北镇。委托代理人陈冯辅(被告陈某的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岭北镇。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兰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遂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女儿陈烨慧于2014年1月24日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和由原告抚养长大。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又未能培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因支撑家庭日常开支共拖欠银行款72900.35元,因银行催还,原告只好向亲戚林文钊借款72900.35元用于偿还所欠银行信用卡的借款。综上所述,被告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提起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陈烨慧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3、夫妻共同债务72900.35元由原、被告对半偿还;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陈烨慧由原告林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林某负担。三、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何兰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