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委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彩琴与沈连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彩琴,沈连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委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高彩琴,女,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沈连娇,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执委字第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连娇所有址在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益泰大厦1号楼1303号房屋一套,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具结案声明,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连娇所有址在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益泰大厦1号楼130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秀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助执行通知书(2014)东执委字第5-1号东山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东执委字第5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连娇所有址在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益泰大厦1号楼1303号房屋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沈连娇已自动履行完毕,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沈连娇所有址在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益泰大厦1号楼1303号房屋的查封。附:本院(2014)东执委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本院地址:东山县樟塘镇和平路51号邮编:363400联系人:林温育联系电话:391****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东执委字第5-1号东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东执委字第5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连娇所有址在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益泰大厦1号楼1303号房屋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沈连娇已自动履行完毕,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沈连娇所有址在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益泰大厦1号楼1303号房屋的查封。附:本院(2014)东执委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本院地址:东山县樟塘镇和平路51号邮编:363400联系人:林温育联系电话:39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