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14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福建润泰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润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魏德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14938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被告福建润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东升村兰脚盛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魏德斌。被告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东升村兰脚盛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梦虹。被告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门牌号四段9号。法定代表人魏德斌。被告魏德斌,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建润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魏德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六万三千三百零三元,由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池天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