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一萍,赵波,高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一萍,高春伟,赵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高一萍,现住榆树市。法定代理人:王淑芝,现住榆树市。被告:高春伟,35岁,现住榆树市。被告:赵波,28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一萍诉被告高春伟、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