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刑初1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2月16日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农民。2015年12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在滑县八里营乡方路寨村经营一家“红图门窗”门市。2014年正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在其门市地下室内容留方路寨村的方某乙、方某甲、方某丙、方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证人方某乙、方某甲、张某的证言,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曹某某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方某甲行政处罚决定书、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两份及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核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振坤审 判 员 刘国强代理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