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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8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良伟与尤闽通、尤启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伟,尤闽通,尤启胜,陈乌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834-1号原告李良伟,男,1980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千煌,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闽通,男,1989年出生。被告尤启胜,男,1967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永福、林重阅,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乌雪,女,196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伟与被告尤闽通、尤启胜、陈乌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尤闽通、尤启胜、陈乌雪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厦门象屿担保有限公司及厦门新为天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现厦门新为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厦门市后江埭路29号4号厂房作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良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厦门新为天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厦门市后江埭路29号4号厂房。二、查封、冻结尤闽通、尤启胜、陈乌雪名下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350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承茂审判员  庄伟平审判员  陈锦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维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