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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王才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王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被执行人王才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0005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才林(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才林(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才林(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才林(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94×××10的存款人民币311952.1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向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