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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鹤庆县妇联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寸某某,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庆县妇,周某某,寸某某,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2执35号申请人:鹤庆县妇女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绞兰瑞职务:主席委托代理人:王薇县妇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某某,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寸某某,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洪某某,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人鹤庆县妇联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寸某某,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5)鹤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周某某,寸某某在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县妇联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1500元,被告洪某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调解书生效后三名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邮寄执行通知书,并找到被执行人执行,2016年3月7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10000元执行款,并承诺在2016年4月14日前归还剩余40000元执行款及1500元资金占用费。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2执35号案件执行。若被执行人到期未按还款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发审判员  王作仁审判员  段加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龙第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