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407号原告彭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延伦,系四川延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64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 彪人民陪审员 李俊明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