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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407号原告彭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延伦,系四川延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64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 彪人民陪审员  李俊明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