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保林与逯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林,逯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34号原告李保林,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逯海青,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林诉被告逯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林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保林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