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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保林与逯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林,逯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34号原告李保林,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逯海青,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林诉被告逯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林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保林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