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邢玉广与黄新河、许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玉广,黄新河,许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邢玉广,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执行人:黄新河,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执行人:许爱华,女,汉族,1970年5月8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邢玉广申请执行黄新河、许爱华买卖合同纠纷(2015)夏民初字第50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拍卖黄新河、许爱华位于夏津县郑保屯镇邢庄村运河社区的楼房,所得价款已清偿申请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夏津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50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董风常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曲泽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