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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申华与张国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申华,张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872号申请执行人张申华。被执行人张国林。本院在执行张申华与张国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54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国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林(身份证号:X)的名下有汽车两辆,分别为白色汉江牌,车牌号为陕ATH9**的面包车一辆;黑色宝马牌,车牌号为陕A739**的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国林(身份证号:X)名下的汽车两辆,分别为白色汉江牌,陕ATH9**号的面包车一辆和黑色宝马牌,陕A739**号的小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过户、抵押。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悦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