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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宋月鸿与王琦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月鸿,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宋月鸿,女,1973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琦,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监护人姜玉红(王琦之妻),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居民×委×组,现住北京市东城区龙潭北里五条×楼×单元×号。原告宋月鸿与被告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3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03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旭阳代理审判员  汪 霄代理审判员  靳 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