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姜海欧与金爱华、苏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欧,金爱华,苏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姜海欧。被告金爱华。被告苏亚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欧与与被告金爱华、苏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海欧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海欧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欧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姜海欧负担。审 判 长 孙俊驹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