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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9月3日生,住铁岭市清河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2月16日生,住铁岭市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但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终结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