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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彭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彭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192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岭北镇。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中路。申请执行人陈某乙,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古塘乡。申请执行人陈某丙,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社区。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袁家铺镇。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彭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某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彭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蒋某某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某某民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415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某某民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1500元;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蒋某某民价值41500元的财产(未包含延期支付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