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7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祁县国土资源局与祁县腾达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祁县国土资源局,祁县腾达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727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志矗,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祁县昭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祁县腾达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勇,祁县古县镇东城村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0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07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4年4月被执行人祁县腾达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古县镇东城村其他草地5762.61平方米合8.64亩、水浇地386.53平方米合0.58亩建生态农业合作社,其中建筑面积为1857.6平方米,合2.79亩,地类为:水浇地、其他草地的行为属违法占地行为;经查基本农田图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文本资料,0033、0034图斑内9.22亩所占土地分别是水浇地和其他草地,不属于基本农田,不符合古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076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壹仟肆佰玖拾壹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告知了被处罚人行政处罚救济制度的两种方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0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中“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表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致使此处罚决定明显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故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0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0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罗康玲人民陪审员 张志红人民陪审员 刘俊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