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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0103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与周承功、王林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周承功,王林玲,邰永强,庞利娟,庞艳红,周成功,周涛,邰永昌,李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皖01**民初1074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负责人:李华勇,该行行长。被告:周承功。被告:王林玲。被告:邰永强。被告:庞利娟,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被告:庞艳红。被告:周成功。被告:周涛。被告:邰永昌。被告:李莉。本院在审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与周承功、王林玲、邰永强、庞利娟、庞艳红、周成功、周涛、邰永昌、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周承功、王林玲、邰永强、庞利娟、庞艳红、周成功、周涛、邰永昌、李莉价值2191145元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承功、王林玲、邰永强、庞利娟、庞艳红、周成功、周涛、邰永昌、李莉存款219114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亓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