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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书全与延庆县香营乡聂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全,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聂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912号原告王书全,男,1970年7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聂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聂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全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聂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书全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王书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雪伟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海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