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春与唐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唐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女,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唐阳琴,女,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春与被执行人唐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47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02执字第1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如被申请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 行 长 卞爱民执 行 员 柴 霖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