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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三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三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269号原告: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天府苑东区10号,组织机构代码:06537051-2。法定代表人:谢志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三芽,男,成年,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三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所欠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