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姚纯理与冯宇翔、王延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纯理,冯宇翔,王延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196号原告:姚纯理,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姜新颖,系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宇翔,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延杰,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433951-7负责人:朱国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家庆,系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姚纯理诉被告冯宇翔、被告王延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纯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忠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