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行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志良、李爱荣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良,李爱荣,邢台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行终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良,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隆尧县隆尧镇东河村农民,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荣,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隆尧县隆尧镇东河村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李志良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邢台市泉北西大街769号,组织机构代码:00072130-X。法定代表人顾鹏图,男,该局局长。上诉人李志良、李爱荣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就其二人诉被上诉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一案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根据调取的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对上诉人李志良等二人在本案中所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已作出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遂裁定驳回李志良、李爱荣的起诉。上诉人李志良、李爱荣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志良、李爱荣二人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与隆尧县东河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违法以及要求确认征地程序存在未批先建的诉讼请求已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且已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故李志良、李爱荣又以同样的诉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为属于重复起诉欠妥,应予纠正,但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爱群审判员 邢向恩审判员 王怀栋二O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