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德霞与赵海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霞,赵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保67-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霞,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赵海生,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06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海生在中国农业银行6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