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商初字第887号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乐成,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磊,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魏岩岩(系被告之妻),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大物业公司)与被告李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大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乐成、被告李磊的委托代理人魏岩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大物业公司诉称,2010年6月2日李磊入住正大城市花园某楼某单元某室,与正大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就双方权利、义务,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缴纳标准、时间作出约定。但李磊自2011年6月1日一直拖欠物业费,截至2015年6月30日共拖欠5061.7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正大物业公司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李磊支付物业费5061.7元,滞纳金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磊承担。原告正大物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份,证明李磊于2010年6月2日与正大物业公司签订本协议,并入住正大城市花园二期2-1801,双方约定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30元,支付方式为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交纳本季度的物业管理费,逾期一个月不交物业费每日按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证据2、济南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1份,证明正大物业公司收取李磊的物业费是经过相关部门备案的,收费资格合法;证据3、资质证书1份,证明正大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资质为三级。被告李磊辩称,小区内垃圾常年没有人清扫,垃圾成堆,楼道的逃生通道存在严重隐患。电梯排风道破损严重。电梯内广告乱张贴,物业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小区广场北侧井盖掩盖不严。小区防盗工作也不到位。物业没有对公共部位进行维修修护。物业也没有对公共秩序进行有效管理。请求驳回正大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李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照片一宗,证明正大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瑕疵,各方面物业服务不到位。经对原告正大物业公司、被告李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正大物业公司具备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涉诉房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正大城市花园某楼某单元某室,建筑面积79.46平米,李磊系涉诉房屋业主。2010年6月2日,李磊与正大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正大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正大物业公司按照1.3元/平米/月的标准收取物业费,物业费每个季度交纳一次。协议签订后,李磊按照约定标准交纳了2010年6月2日至2011年6月1日的物业费,此后,未再向正大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李磊反映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存在垃圾常年没有人清扫、电梯内广告乱张贴、楼道的逃生通道存在严重隐患、防盗工作也不到位、电梯排风道破损严重、物业没有对公共部位进行维修修护等瑕疵,故不向正大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本院认为,正大物业公司具有合法的物业服务资质,与李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真实有效。正大物业公司作为涉诉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提供了保洁、保安、设施维护等基本的物业服务,故李磊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费,对于正大物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磊应向正大物业公司交纳2011年6月至2015年6月物业费1.3元/平米/月×49个月×79.46平方米=5061.7元。因正大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故本院对正大物业公司要求李磊支付逾期交纳物业费产生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061.7元;二、驳回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李磊支付拖欠物业费产生的滞纳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李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春晓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胡丽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路文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