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光孝、韩晓晓等与山东永富铝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孝,韩晓晓,张军华,巨同德,山东永富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76号申请执行人赵光孝。申请执行人韩晓晓。申请执行人张军华。申请执行人巨同德。被执行人山东永富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茂,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临劳人仲案字第28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文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