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潘继承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x1,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2013年4月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x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x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x1于2015年11月15日17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北三环南侧双秀公园北门外的过街天桥下,因琐事与被害人姜发生口角,后将其打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第6、7侧肋外侧骨皮质不全骨折,左第9后肋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潘x1于2015年12月17日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潘x1与被害人姜之间的民事赔偿问题已自行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潘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姜出具的赔偿材料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x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x1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潘x1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潘x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x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方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佳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