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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建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中,马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中,男,汉族,1956年5月13日出生,延安市人,大专文化,退休职工,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28号6号楼4单元5楼西户。被执行人马晓琴,女,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延安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晓琴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建中借款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马晓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晓琴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