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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桥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石伟与张宝森、鲁宝江、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伟,张宝森,鲁宝江,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石伟。被执行人张宝森。被执行人鲁宝江。被执行人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法定代表人刘云忠,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石伟与张宝森、鲁宝江、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宝森、鲁宝江、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石伟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伟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海泉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