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德阳市杂技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筱占凤(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维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杂技团有限责任公司,筱占凤(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维,韩爱珠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106号原告:德阳市杂技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亭江街286号。法定代表人:周小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鹏,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磊,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筱占凤(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邮电公寓8-1-203。法定代表人:刘维。被告:刘维,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筱占凤(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韩爱珠,女,筱占凤(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杂技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筱占凤(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维、韩爱珠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杂技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德阳市杂技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杂技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筱占凤(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维、韩爱珠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原告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审判员 孙津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潮本裁定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