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华容万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凡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容万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凡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270号原告华容万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沿河北路城市广场B1-9#楼。法定代表人王燕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武卫,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凡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容万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凡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容万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容万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容万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容万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