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民终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罗茜,罗红,罗雪飞与张凤英,刘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茜,罗红,罗雪飞,张凤英,刘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茜,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红,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雪飞,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英,女,194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代理人:刘洋(系张凤英的之子),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基本情况同上)。上诉人罗茜、罗红、罗雪飞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三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茜、罗红、罗雪飞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茜、罗红、罗雪飞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茜、罗红、罗雪飞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罗茜、罗红、罗雪飞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罗茜、罗红、罗雪飞负担,余款3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晓元代理审判员 马小梅代理审判员 卫 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焦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