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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周广良与廊坊市佳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孙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广良,廊坊市佳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孙忠,陈宝芹,孙明阳,马艳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广良。委托代理人:张永超,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廊坊市佳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香河县安头屯镇东口头村。法定代表人:孙忠,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宝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明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艳婷。再审申请人周广良与被申请人廊坊市佳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孙忠、陈宝芹、孙明阳、马艳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廊民二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广良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再审人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原二审判决中所认定的该借��协议所约定的借款45万元中,有30万元是租赁费,该借款法律关系是由租赁关系转化而来,不能按一般的借款法律关系对待的观点正确,原二审据此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周广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广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洪明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希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