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x凤与季x猛、季x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x凤,季x猛,季x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郑x凤,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南街村人,现住。委托代理人栗x庆,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南街村人,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季x猛,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辰时镇北杏园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季x期,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辰时镇北杏园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郑x凤与季x猛、季x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季x期已部分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郑玉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英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