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7104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夏齐生与中华联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齐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7104民初96号原告夏齐生,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负责人伍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齐生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齐生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夏齐生负担。审判员 姚宏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