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吕寻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寻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1民初680号原告:吕寻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继温,阳谷谷山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教军长街41号。负责人:张希鹏,经理。原告吕寻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寻义的委托代理人杨继温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寻义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7119.17元。被告人保财险辩称:一、请法院依法审查本案交通事故的经过、驾驶人员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车辆是否年检,以确定本案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二、如属保险理赔范围,因事故车仅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8月16日0时至2016年8月15日24时止),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我公司在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依法予以理赔。三、鉴于本案中有多人受伤,请法院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对伤者的损失进行合理分配。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10时许,张少立驾驶甘N×××××三轮汽车沿阳张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阳谷东环路口-张秋大堤十里井西500米时,与对行的杨冠鹏驾驶的豫J×××××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杨冠鹏及豫J×××××小型客车乘车人杨庆刚、吕寻义受伤。事故发生后,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少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冠鹏、杨庆刚、吕寻义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阳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8466.96元,住院期间由孙彩霞(系原告姑母)护理,护理人身份为农民。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2月3日出具德衡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43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吕寻义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侧6-9肋骨骨折(共4根)属十级伤残。另查明,张少立驾驶的甘N×××××三轮汽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认为:聊城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根据此规定,原告的误工期为42天。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及金额,本院依法认定如下:医疗费8466.96元、误工费4923.66元、护理费1875.68元、残疾赔偿金为23764元,以上共计39030.3元。本次事故造成三人受伤,其中杨冠鹏明确表示不参与交强险的分配。根据吕寻义与杨庆刚的损失比例,被告人保财险在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吕寻义医疗费6000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吕寻义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30563.34元,以上共计36563.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吕寻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6563.3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项于本判决后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汇入原告账户,户名:吕寻义,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91。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吕寻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