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徐杰民间借贷纠纷66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661号原告王旭东,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徐杰,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王旭东与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东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日,被告徐杰借原告人民币40000元,当时约定2014年2月1日还清,利率为3%。被告不守信用,到期未还此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20000元。被告徐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法定期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据一枚,证明,2013年11月1日,被告徐杰借原告人民币40000元,当时约定2014年2月1日还清,利率为3%。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被告徐杰借原告人民币40000元,当时约定2014年2月1日还清,利率为3%。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徐杰借原告王旭东人民币40000元,应按借款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3%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旭东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计息,自2013年11月1日始,至此款偿还完毕止)。二、驳回原告王旭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