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玉与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被执行人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玉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玉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因被执行人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暂时中止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