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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972郑斌诉赤峰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斌,赤峰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972号原告郑斌,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赤峰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肖瑞芹,赤峰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经理。原告郑斌与被告赤峰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海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被告赤峰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拖欠原告23个月雇佣工资。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接给付。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雇佣工资115000元。2、一切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出示拖欠工资明细表复印件一枚,证明被告拖欠原告23个月工资合计115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至2016年1月份原告在被告赤峰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打工,在此期间发放两个月工资,还欠原告23个月工资合计115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支付报酬。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斌劳务款1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保全费1095元,均由被告赤峰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