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罗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232号原公诉机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再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又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浙0703刑初000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刑初000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江审 判 员 唐骥代理审判员 宋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