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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333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浙江三阳农资有限公司、杭州银河线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浙江三阳农资有限公司,杭州银河线缆有限公司,喻华康,黄亚明,喻益勇,姜伟华,杭州华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威远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威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三阳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华康钙塑包装有限公司,荆州市远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333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方海光。被执行人浙江三阳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喻华康。被执行人杭州银河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谢吾春。被执行人喻华康。被执行人黄亚明。被执行人喻益勇。被执行人姜伟华。被执行人杭州华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喻华康。被执行人杭州威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黄亚明。被执行人浙江威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喻华康。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法定代表人王少端。被执行人杭州三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喻华康。被执行人湖北华康钙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法定代表人彭庭寿。被执行人荆州市远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法定代表人喻华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35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华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三头村,建筑面积11035.61平方米的厂房、室内装修、地上附属物、相应面积18665.5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65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厂房内的设施设备及苗木。2016年2月6日,竞买人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以2218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华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三头村,建筑面积11035.61平方米的厂房、室内装修、地上附属物、相应面积18665.5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2423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2957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4115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其余房屋无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8)第2000030号,内容详见杭中意估(2015)字第04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面积365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2)第2000003号,内容详见杭中意估(2015)字第04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位于厂房内的设施设备及苗木[内容详见浙方评报字(2015)第154-1号资产评估报告]归买受人杭州中奥电梯有限公司(机构代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中奥电梯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杭州中奥电梯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