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梁国荣与杨明建、杨尚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明建,梁国荣,杨尚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民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建,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布尔津县。委托代理人许睿,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木拉力·阿丁,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国荣,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李文玉,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尚达,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布尔津县。委托代理人刘新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明建、梁国荣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15)布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明建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睿、木拉力·阿丁,上诉人梁国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玉,被上诉人杨尚达的委托代理人刘新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15)布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决;二、发回布尔津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436.73元(上诉人杨明建预交9260元,上诉人梁国荣预交4746元),退还上诉人杨明建、梁国荣。审 判 长 黄 强 辉代理审判员 马 维 红代理审判员 阿丽亚·夏依扎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