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7刑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王某、王某义故意伤害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科,杨某峰,杨某通,王某,王某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刑终66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科,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农民。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峰,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农民。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通,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义(曾用名王某剧),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王某义故意伤害一案,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和一审的庭审笔录,询问原告人和讯问被告人及审查原、被告人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许,在东方市感城镇公爱路口,王某文与被害人杨某通等因琐事起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王某文被打到头部后打电话通知其亲属到现场。被告人王某、王某义等王某文亲属闻讯后陆续赶到现场,持钢管、木棍等工具冲进被害人杨某通家对被害人杨某科、杨某峰、杨某通等人进行殴打,并用现场杂物抛砸被害人,杨某峰、杨某通等人持钢管、木棍进行对抗。在殴打过程中,王某持一类似锄头工具将杨某科头部打伤,王某义持钢管将杨某通左额打伤,蒙某某(另案处理)将杨某峰鼻子打伤,被害人其他部位亦有不同程度损伤。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先后鉴定:被害人杨某科系锐器击伤头部致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硬脑膜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属九级伤残;被害人杨某峰系被钝器打击致右侧第一掌骨骨折、右外踝斜形骨折及鼻部一长5.8厘米长创口,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其中掌骨骨折、右外踝骨折属十级伤残;被害人杨某通左额部至上眼睑、左手第5指损伤符合被锐器砍击所形成,面部8.5厘米长创口,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右前额、下劾部、左胸部损伤符合被钝器打击所形成,评定为轻微伤。2015年1月9日15时,东方市公安局感城边防派出所民警组织抓捕,在感城镇某村委会将被告人王某、王某义带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原判另认定:被害人杨某科2014年12月28日受伤后,当天被送往东方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同日被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月19日(共22天);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5月15日,在海南省人民医院行左额骨颅骨修补术,住院治疗24天。医疗费共计人民币67513.82元。出院医嘱:休息2周,加强营养。被害人杨某峰2014年12月28日受伤后,当天被送往东方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同日被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月9日(共12天)。2015年1月10日、1月17日、1月24日到海南省定安县宝兴中医骨伤科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共计12826.67元。被害人杨某通2014年1月28日受伤后,当天到东方市东方医院门诊治疗,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9日在东方市东方医院住院治疗11天,医疗费共计4648.12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钢管、木棍)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王某义等人殴打被害人杨某科、杨某峰、杨某通时所持的作案工具。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28日11时,符某叫报警称在东方市感城镇公爱路口打架,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东方市公安局感城边防派出所立即出警到现场进行调查。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9日15时,东方市公安局感城边防派出所民警组织抓捕,在感城镇某村委会将被告人王某、王某义带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3、《东方市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出生于1992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义出的出生于1975年8月21日。4、《东方市中医院门诊病历》、《东方市中医院门诊收费发票》、《海南省人民医院疾病证明》、《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档案》、《海南省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东方东方医院门诊病历》。证实杨某科、杨某峰、杨某通分别在海南省人民医院、东方市中医院、东方东方医院治疗及产生费用的情况。三、证人证言1、苏某宋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11时许,其在东方市感城镇公爱路口杨某通家对面收购玉米,听到苏某妙叫喊有人打苏某跃的岳父,并看到苏某跃往纠纷地杨某通家跑,与杨某峰、杨某感在杨某通家的铁棚前面打架。其跑过去拦住他们,过了约十分钟,王某文的二弟、三弟还有一些年轻人也到纠纷地,吵着说打死打死,过了约五分钟,又有五、六个某村的人拿着钢管和木棍等工具过来,之后就冲到杨某通家的店里,在场的民警都拦不住,杨某通、杨某峰等跑进房间里,王某文、苏某跃等人围在杨某通房间门口用钢管木棍与杨某等四人对打,苏某跃最先冲上去,一冲上去即被打破头退出。杨某科在另一个房间里双手抱头在地上,头上流了很多血,双方都有人受伤,之后派出所增援的民警就过来了。杨某科、杨某、杨某峰具体是被谁打的其没有看清楚,杨某通的额头是被王某文三弟打到的,当时王某文的三弟身穿一套墨绿色的工作服,手持钢管躲在门的南边,杨某通冲出来就被王某文三弟打到额头了。2、杨某亿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10时许,其在感城镇公爱路口杨某通的店门口帮杨某通挑玉米,听到有人说那边打架了,其看到一堆人在那里打架。过了大约20分钟,就看到王某文跟苏某跃分别拿着钢管带领一帮拿钢管的人往杨某通的店里冲过来,这时杨某、杨某通、杨某峰、杨某感在店大房间里躲着,杨某科在店的小房间里躲着。王某文和苏某跃还有一些某村的人就冲到店门口跟躲在里面的杨某、杨某通、杨某峰打起来,双方都用钢管、铁耙、木棍打。其中一个穿红色上衣,牛仔裤的男子手持铁棍冲到房间里面去打杨某峰,还有一个穿墨绿色工作服的男子站在门口用铁棍打杨某通,杨某科躲在店的小房间里探头出来看的时候被人用锄头打了一下头部,然后就倒在地上起不来了。还有就是一些某村的人站在外面爬到外面肥料的上面扔铁锤、铁棍到杨某通、杨某、杨某峰、杨某感躲的房间里,后来好几个人受伤流血了,王某文、苏某跃他们那边的人就跑了。杨某科是被一名穿褐色上衣,牛仔短裤,20岁左右的男子用锄头打到头部的,杨某峰是被一个穿红色上衣,牛仔裤的男子用铁棍打鼻子、打手,该男子短发,30岁,皮肤有点白,打了杨某峰后捡起地上的铁锤往房间里面扔,杨某通是被一个穿墨绿色工作服的男子站在门口打到头部,那男子叫“某义”。3、符某新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上午11时许,其在感城镇公爱路口帮挑玉米时,看到杨某通和苏某贵三儿子的岳父“阿文”因货车的停放问题争吵,继而发生打架。大约过了20分钟,“阿文”和苏某贵的三儿子就带着10多个某村的人手里拿着钢管、木棍、钢管焊成的锄头冲到杨某通家里。接着有几个人拿着钢管、木棍等冲进两个房子里面打,其中一个拿着锄头在北面的小房子门前把杨某科砍到了,有的人站在南面大房子前面的堆积物上面丢钢管、锤子、透明胶带等物,现场一片混乱,他们拿工具打到杨某通、杨某通的三哥、四哥、五哥,有人报警后派出所很多民警到了,他们就跑了。4、苏某花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10时许,苏某跃的岳父“阿文”与杨某通因装玉米货车的停放问题引发吵架继而打斗,“阿文”用拳头打了杨某通脑袋,王某文当时也受伤了。二十多分钟后,苏某跃带10多个“阿文”家的人手持钢管和木棍等陆续冲进杨某通家,杨某通的家人看到有人冲到自己家里也和对方打了起来。某村那些人拿铁棍、石头、锤子朝房子乱打丢砸,大约打了十多分钟左右,双方都有几人受伤,苏某跃和某村那些人就跑了。5、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10时许,其在公爱路口处帮人收玉米,苏某贵的小孩(苏某跃)因为收玉米的货车停放的事与杨某通的两哥哥打了起来,后被旁边的人劝开。过了一个小时左右11时许,杨某通一家都在吃饭,其看到苏某跃带着十几个某村的人骑摩托车到杨某通家,每人手持一根铁棍冲过去打杨某通几兄弟,杨某通几兄弟就往房间里跑,某村的十几个人就拿铁棍石头朝房子乱丢乱砸,打了一会后就离开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了。打架时杨某通、杨某通的两个兄弟、苏某贵的小孩都流血了。6、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其看到王某文带他三个弟弟及女婿儿子分别带钢管、勾刀等工具一起冲进杨某通家对杨某通、杨某峰、杨某、杨某科、杨某感等人殴打。杨某拿一根木棍站在门口与王某文等人对峙,王某文等人冲不进去,就站在门口朝杨某通、杨某峰、杨某、杨某感扔钢管和铁锤,其中一名穿红色上衣戴耳机的男子拿铁锤朝杨某通扔过去,另一戴红帽子、穿黄色外套的男子拿钢管砸到杨某峰身上。王某文的一穿红色衣服的女婿拿钢管打到了杨某峰的鼻子,把杨某峰的鼻子打流血了。打了一会后,王某文等人就停止了打砸。当时杨某通的额头左侧受伤,并且流血不止,杨某的左手被打肿,杨某峰的鼻子受伤,并且流血不止,杨某科的头部被打到,并且流血不止,苏某跃的头部受伤,并且流血不止。杨某通是被一个穿迷彩服的人用钢管打到的。7、符某孝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11时许,其在公爱路口旁边的小卖部看到有一个拉沙的司机要姓杨的一家将装玉米的大车开走,与杨姓一年轻人发生争执打架后被人劝开。其看见拉沙司机用手捂住后脑,后脑流血了,这个司机一边用手捂住后脑一边打电话说“快点过来”,并走到卸沙工地上,工地上还有苏某跃和一个铲车司机、两个拉沙司机的兄弟。一会儿后来了一辆摩托车,车上有两男子,其中一个穿红色上衣,紧接着有一辆边三轮过来,停在肥料店门口,车上有五、六个年轻人,边三轮斗里放着很多钢管、还有一把锄头、一把黑色的山刀。拉沙司机站在姓杨的一家门口大喊一声冲,站在卸沙工地上的人就是拉沙司机的兄弟手中拿着钢管、木棍要往姓杨一家那边冲,派出所的人抓住其中一个人的肩膀,叫不要过去,但是被挣脱,后来坐边三轮车的人和沙工地上的人合到一起后就往姓杨一家的家里冲,苏某跃冲在最前面,他们冲到姓杨的家里一阵乱打。过了会看见苏某跃头部流血退出来被接走,当时派出所民警在里面阻拦不住,听有人说派出所民警快来了,拉沙司机一方的人就拿着工具离开了。其看到杨某科满脸是血倒在地上。8、黄某、羊某某自述材料。证实2014年12月28日11时许,其等接到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到达公爱路口进行现场处置,经了解报警人王某文称其被杨某峰、杨某、杨某通三兄弟殴打,后脑勺被打流血。在现场向王某文了解情况的过程中,王某文找了一根长约60厘米长的钢管拿在手中,并且有拨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打架的迹象,黄某立即汇报请求增援。十分钟后,一名上身穿着黑色夹克的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载着一名上身穿着红色衣服的男子赶到了现场,该上身穿着红色衣服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根长约70厘米长的钢管,气冲冲地说要进行报复。其等对王某文及赶来家属进行劝说,但对方不听,上身穿着红色衣服的男子态度极其恶劣。后来王某文的七八个亲属手里分别手持着钢管、木棍等工具就陆续赶到现场了。随后王某文在现场大喊了一声,手里拿着一根钢管带头往感城镇公爱路口杨某通家冲过去,其等阻拦不住。在杨某通的家中,杨某通、杨某、杨某峰、杨某感等四个人站在杨某通家南边的房间的门口处,而杨某科一人躲在杨某通家北边的房间中,王某文及其七八个家属拿着钢管、木棍等冲上去与杨某通、杨某、杨某峰、杨某感在杨某通家的门口用铁棍、锄头、木棍等工具发生械斗。一个上身穿着褐色大衣的男子拿着一把锄头直接朝着杨某通家北边的房间走去,并且把躲在房间里面的杨某科给打伤了。打伤杨某科后该男子继续拿着锄头走向杨某通家南边的房间,和王某文的家属一起与杨某通、杨某、杨某峰、杨某感在门口械斗,由于杨某通、杨某、杨某峰、杨某感守在门口,王某文的家属就在杨某通家的门口正中间处用锤子、铁棍等工具朝着对方扔砸。一名上身穿着红色上衣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根长约70厘米的钢管正好与杨某峰发生械斗,随后将杨某峰鼻子打伤。杨某通家南边的门口左手处一名上身穿着墨绿色上衣的男子拿着一根长约120厘米长的钢管,用手中的钢管与杨某通、杨某等人进行械斗。后双方均有人流血受伤,经民警的阻拦下,王某文及其家属们便离开现场。9、符某叫的证言。证实其老公杨某通的三哥(杨某科)与本村的苏某贵有一块纠纷地一直没有解决。28日11时许,苏某贵叫亲家阿文拉沙子填该地准备盖房子。阿文拉沙后叫其家门前的货车司机不要给其家拉货,杨某通就跟阿文吵起来并相互打起来。在纠纷地上的苏某贵三儿子(苏某跃)和长女每人拿一把铁铲过来打杨某通,苏某跃拿铁铲打到杨某通的头部,其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苏某跃和阿文叫来大概十余人,指着杨某通、杨某马、杨某科、杨某说“就是他们”,然后那些人就拿铲、铁管、刀、锄头等一拥而上,派出所的民警拦都拦不住,这些人到其家打了杨某通、杨某马、杨某科、杨某,还拿其家店里的东西扔他们,杨某通他们也还手了,派出所的人越来越多到现场,他们才停止了打架。杨某科被打头流血,杨某马头部流血,杨某身上、手等部位流血。10、苏某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许,其和弟弟苏某跃在感城镇公爱路口弟弟的宅基地里填土,入学村的杨某峰开着一辆白色的车子过来停在弟弟宅基地里面北侧,过了一会,帮苏某跃拉沙的王某文就开着拉沙车过来,因为杨某峰停车在宅基地里面,王某文的拉沙车倒不进去,王某文就下车过去和杨某通讲话,其看到杨某通握着拳头打王某文的头部,接着杨某通的兄弟冲了过去,其赶紧告诉苏某跃,然后跟苏某跃一起拿着干工的铁铲过去,看到杨某科手拿石头殴打王某文的头部,另外一名中年男子拿钢管打王某文的腿部,杨某通和杨某峰用拳头打王某文,把王某文打得后脑勺流血蹲在了地上,苏某跃问为什么要打王某文,杨某峰和杨某感就过来打苏某跃,这时从附近过来两个入学村的村民过来拦架,就散开了。后派出所的人过来,王某文也叫他的亲戚过来,王某文、苏某跃和其亲戚就过去找杨某通他们拿医疗费,后面打架的情况其不清楚。11、王某剧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11时许,其在某村路口干工,他们村一个年轻人告诉他有人在公爱路口那里打他“阿文”哥。大概十分钟后其走到公爱路口,看到一群人拿着钢管等工具已经开始打架,他们这边有他大哥王某文、二哥王某武、三哥王某义、大哥的儿子王某、大哥的大女婿苏某跃、大哥的二女婿蒙某某、大嫂的大哥张某安、张某安的儿子张某珠等都在杨某通家铁棚边,后来三哥王某义的儿子王某财也来到现场。杨某通那边有六七个人,还有一两个年轻人拿着长长的钢管。其看到王某文的头流血了,用一块蓝色塑料薄膜包着头部,看到苏某跃身上都是血,看不清是哪里受伤。当时听说杨某通他们五兄弟之前就已经在离公爱路口十多米远的纠纷地把其大哥的头打出血了。这次是其大哥及家人到杨某通家找其要钱去治疗,双方吵着吵着就又开始打架了,场面很混乱。其当时看到他们已经打起来了就去杨某通家旁边地上捡起一根半米长、三厘米粗的钢管直接冲上去准备打杨某通,杨某通几兄弟当时站在家门口,手里还拿着长长的钢管,其冲到他们面前时怕他们打到就不敢上去了,然后其就告诉他们这边的人先不要打了,先救伤员,后来他们的这边的人就撤回去了。12、王某文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11时许,其第三次开着货车拉沙到感城镇公爱路口西边杨某通家附近的宅基地附近时,有一辆装玉米的大货车在那边,其没法倒车,就下车叫那个货车司机把车往前开,那名司机启动车时,其准备往他的车走,这时有人用石头打其后脑勺跟脖子的地方,其头就流血了并往前摔了了下去,然后就被杨某、杨某科、杨某峰、杨某通、杨某感等人围住殴打,有人过来他们就停止殴打了。其给女儿王某晶打电话,说其在公爱路口被人打了,让女儿叫其二弟王某二、三弟王某义、二女婿蒙某某三人过来。然后其叫三人去找杨某通他们拿钱看病,王某义和蒙某某往杨某通的店那里走过去,后来双方就在那边打起架来,其过去看到有几个人躲在杨某通的店里面,王某义和蒙某某在店外面的公路边上,苏某跃头上流血坐在杨某通的店门口正对的公路边。13、苏某跃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10时许,其在感城镇公爱路口斜对面的宅基地里干工,叫岳父王某文拉沙到宅基地,杨某峰的一辆小货车停在宅基地的公路边,挡住拉沙车,沙卸不下来,王某文下车到公路边叫杨某峰将车开走,杨某峰没有说话,后来杨某峰拿铁棍、杨某科拿砖头、杨某良的大儿子拿铁棍和空手的杨某通、杨某良五个人上来打王某文,其见到王某文被打就跑过去一边拉王某文一边问他们为什么要打其岳父,他们五个什么话都没有说,连其一起打,其被杨某通用拳头打了头部还有胸口几拳,王某文也被打,杨某良的大儿子拿铁棍打其脚,国道对面小卖部的主人和周围的群众过来将他们分开,分开后他和王某文到其宅基地里面,王某文包住头后就打电话给其二叔、三叔、二女婿蒙某某说是要找人要医疗费。王某文等他们都来了后一起到杨某峰的家门口去要医疗费,其也跟过去。杨某峰他们不想付医疗费,又想打王某文,周围某村的人看见王某文被打就从地上捡起铁棍打杨某峰他们,二叔、三叔、蒙某某也从地上捡铁棍打,杨某峰他们就在房间里面不出来,这些某村的人就从地上捡起砖头、石头还有手中的铁棍扔到房间里面,二叔、三叔、蒙某某也扔了,其也从地上捡起一棍铁棍在杨某峰他们家门口打,其还没有打到人就被人在头上同时打了两棍,其抬头看见杨某良和他的大儿子手中拿着铁棍,其姐苏某妙看见其头流血就打电话叫张某珠来一起送他到感城卫生院。四、被害人陈述1、杨某科的陈述。证实2014年某月的一天早上,其和四弟杨某、五弟杨某峰、七弟杨某通四人在七弟杨某通的玉米代收点里喝茶聊天,这时有两辆车开到七弟玉米代收点的门口那里停了下来,一辆是三轮车,一辆是四轮面包车,拉了十几个人过来,手里都持着凶器,杨某峰看到这情况就叫他们赶紧离开,其站起来走向杨某通的玉米代收点的另一间房子里,当其准备关门时,从车上下来的那些人中有个男子持着凶器冲向其这边,用凶器打了其头部一下,大概过了30分钟左右其才醒过来,有人把其抬上车送往医院治疗。当天其听五弟杨某峰说曾跟感城镇某村的一个叫“阿文”的男子因停车的事发生口角引起打架。2、杨某峰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8日10时许,“阿文”因为收购玉米货车停放的问题与其和弟弟杨某通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杨某通和“阿文”互相揪着对方的衣领,其见状就冲上去用右手掌扇了“阿文”脸部一巴掌,“阿文”被打后松开杨某通的衣服,来抱住其,并且用手掌拍打其脸部,其和“阿文”就互相扭打起来。过了一会后,杨某通把其和“阿文”劝开,随后其和“阿文”就各自走开了。大约过了十分钟,“阿文”打电话叫其弟弟以及家属等十几个人到杨某通的家中殴打他们杨家兄弟,当时“阿文”及家属十几个人手里分别拿着钢管、砍刀、锄头等工具。其和弟弟杨某通、四哥杨某、四哥的儿子杨某感看到“阿文”和他的家属们拿着钢管、砍刀、锄头等工具冲上杨某通家后,其就拿着一根约1米长的钢管、杨某就拿着一根约1米长的木棍、杨某通就拿着一根约1米长的木棍,守在门口和“阿文”以及他的家属们对峙起来。在门口的时候,有一名上身穿着粉红色上衣的男子拿一根长约1米的钢管把他的鼻子打裂开了,并且流出血来,该男子边打边说:“打死他们、打死他们”。其还是和四哥杨某以及四哥的儿子继续顶在门口,不让“阿文”和他们的家属进来。后来,“阿文”和他的家属打了一会后,就离开了。当时其三哥杨某科被人打到头部,流出大量的血和脑浆,其弟弟杨某通被人打到了头部,其四哥杨某和四哥的儿子杨某感也受伤。3、杨某通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8日10时许,其在家里装玉米,“陈某文”开了一辆十轮大卡车拉沙过来停在其南边的门前,挡住了其两个门,“陈某文”下车来到装玉米的卡车前面,叫装玉米的司机把车开走,其叫司机不用开走,后“陈某文”和其相互推扯,其五哥杨某峰看到“陈某文”打其,就冲上来用拳头殴打“陈某文”的后脑勺,打了两、三拳,“陈某文”也还手打到杨某峰的脸部,“陈某文”的女婿苏某跃及苏某跃的姐姐看到后就从旁边各拿了一把铁铲过来,苏某跃用铁铲朝他们打来,刮到了杨某峰的脸部,接着杨某峰又握拳殴打苏某跃的头部,苏某跃也握拳殴打杨某峰的头部,“陈某文”接过苏某跃姐姐手中的铁铲想要打杨某峰,但是被其把铁铲抢过来,旁边的人就把双方劝开了。之后“陈某文”和苏某跃站在公路上转来转去,一直在打电话,边打电话边站在路上指手画脚,还说,“出来就要打死打死。”过来没多久,“陈某文”和苏某跃两人就带着一帮人过来打他们了。当时苏某跃和“陈某文”带着十来个人手持木棍、钢管、锄头等工具过来,他们看到后就跑进房间里面,其和杨某,杨某峰,杨某感在一个房间,杨某科自己在北边的房间,这些人过来后就围在他们房间门口,苏某跃、“陈某文”的外家舅仔手持钢管、一个穿着褐色外套的长发青年拿着铁锄头冲上来,他们就跟这些人对打。“陈某文”的三弟“陈某义”躲在他家房门外南侧,一钢管打在了其额头上,其想把他这一侧的门关上,“陈某义”又一棍打在了其左手上,第三下又打到了其右肘部,当时杨某科在另外一个房间,不知道那边情况如何,杨某感从房间里往外面泼水,这些人就往后退了一点,接着民警就上来劝阻,然后“陈某文”等人就拿着工具退出他家铁棚了。打架后其打听才知道,“陈某文”叫王某文,“陈某义”叫王某义。4、杨某的陈述。其陈述与杨某峰、杨某通的陈述一致,均证实了案发当天王某文和苏某跃带着一帮人拿铁铲、钢管、锄头等工具冲到杨某通家,其和杨某通、杨某峰、杨某感等人与这些人相互对打,其额头被躲在房门南边穿墨绿色迷彩服的中年男子持钢管殴打伤,其手在与苏某跃等人殴打时被打伤,后背后下巴被对方扔过来的物品砸到。5、杨某感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8日10时许,其在七叔杨某通家看人家收购玉米,看到王某文走过来叫司机把收购玉米的货车开走,杨某通因为这事情与王某文争吵起来,王某文在争吵中用手推了杨某通的胸口,其和五叔杨某峰看到王某文动手就上前帮忙,当时场面混乱,其记得其用拳头打到了王某文的脸部,打了一会后,王某文的女婿苏某跃拿着一把角铲过来,当时其和杨某峰还在和王某文相互厮打,后来他们就被现场的群众劝开了。之后其和杨某峰在杨某通家聊天时,看到王某文头上戴着蓝色的塑料袋,带着一群人到杨某通家,拿着钢管、山刀、锄头等工具冲进杨某通家的铁棚,其看到后就和父亲杨某、五叔杨某峰、七叔杨某通一起跑到房间里,其三伯跑进他们所在房间的北边,那些人就追到房间门口打他们,打着打着那些人就退出铁棚,然后离开了,他们从房间出来,发现三伯杨某科晕倒在杨某通的卧室里,父亲杨某的额头和手上受伤,五叔杨某峰的鼻子和脚上受伤,被打后趴在地上,七叔杨某通的额头和左手小指受伤,其右手臂和手背被打受伤。五、鉴定意见1、琼东公司鉴(医)字(2015)第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杨某科系锐器击伤头部致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硬脑膜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杨某峰系钝器打击致右侧第一掌骨骨折、右外踝斜行骨折及鼻部有一5.8cm长的创口,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2、琼东公司鉴(法医)字(2015)5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杨某通面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杨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3、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385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实杨某峰外伤致左鼻翼皮肤瘢痕评定为轻伤二级,外伤致右外踝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外伤致掌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外伤致右侧第一掌骨折、右外踝斜形骨折评,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4、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386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实杨某科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杨某科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缺损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5、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387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实杨某通在2015年8月26日,鉴定人员查体时步入检查室,神清合作,对答切题。左额部皮肤见一长8cm瘢痕,左小指近节指间关节背侧皮肤见一长约2.5cm瘢痕,左小指活动基本正常。杨某通外伤致左额部瘢痕评定为轻伤一级。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方市感城镇公爱路口杨某通的家门口,公安民警在现场提取到钢管、羊角锤、木棍等物品。七、辨认笔录及照片1、苏某宋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苏某宋辨认出被告人王某义就是王某文三弟,也是持一根钢管打到杨某通的额头人。2、杨某亿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某亿辨认出被告人王某就是用锄头殴打杨某科头部的人;被告人王某义就是案发时穿墨绿色工作服,用铁棍打到杨某通头部的人;蒙某某就是用铁棍殴打杨某峰鼻子的人。3、卢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卢某某辨认出蒙某某就是用钢管殴打杨某峰鼻子的人;王某财就是案发时戴着耳机拿铁锤扔杨某通等人的人;王某武就是拿勾刀殴打杨某通等人的王某文的二弟。4、杨某峰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某峰辨认出蒙某某就是用钢管殴打他鼻子的人。5、杨某通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某通辨认出被告人王某义就是用钢管打伤其额头、左手和右肘部的“陈某义”;蒙某某就是持钢管打到杨某峰鼻子的人;张某珠就是持钢管殴打他和杨某峰、杨某、杨某感的人。6、杨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某辨认出张某安就是殴打他和杨某峰、杨某通、杨某科、杨某感的人。7、被告人王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辨认出被害人杨某科就是被他用类似锄头的工具打伤的人;被告人王某义就是他三叔。8、被告人王某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义辨认出被告人王某就是拿一把看起来像锄头的工具跟对方打架的人。八、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当时原被告人双方互殴的情况。九、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上午,其和姐姐在村里的一块田地里抽水,其姐接到电话后告诉其说老爸王某文在公爱路口那里被姓杨的几兄弟给打伤了,让其赶紧过去,其赶到公爱路口那里时看到其二伯张某进、二叔王某武、三叔王某义、四叔王某剧、二姐夫蒙某某已经在那里,他们就向杨家几兄弟讨要打伤其爸的医疗费用,但是杨家兄弟不给,还动手打他们,他们几个人就从地上捡起一些木棍、铁棍、钢管等工具还击,其当时顺手拿了一把锄头(由一根钢管的一端焊接一块巴掌大小的钢板,看起来像锄头),然后他们双方就打了起来,杨家兄弟站在房间的门口那里,他们站在外边,杨某科准备拿钢管砸其时,其用手里的锄头砸到杨某科的脑袋上,其三叔王某义他们也是在跟姓杨那边的人混打,在混打的过程中其姐夫苏某跃和三叔王某义也被打伤了,后来看到其爸、他三叔还有姐夫苏某跃受伤了,就退出来送伤者去感城卫生院检查治疗了。2、王某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上午11时许,其在感城镇靠近公爱路口“U88”附近其家里面,突然有一个人走到其家路边的公路上大喊:“人家快把你大哥打死在那边了。”其听到后就赶紧出来,顺着那个人说的方向赶往公爱路口,走到国道上碰到王某骑一辆摩托车过来,然后其和王某一起到了现场。到现场时其看到他大哥王某文和大哥的女婿在公爱路口对面的一玉米收购摊位前面,王某文的头用蓝色胶带绑住,王某剧、大哥的另外一个女婿蒙某某也在那里,其看见其大哥被打流血,就想到房间里叫对方的人拿医疗费,走到房间门口的时候就被房间里面的人拿铁棍打到左手,其恼火了就四处找到一根钢管,回到房间的南边,看见大哥的女婿苏某跃被打破头,其就乱打乱挥,想冲到里面去打人,但是对方的人在房间里面,半开着门,其进不去,就拿钢管在门口乱打,打到房间的门,其还想冲进去,但是被其小弟王某剧叫了回来。其在参与打架时穿一件墨绿色的工作服。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义与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害人杨某科受重伤系由被告人王某殴打所致,被告人王某义在共同犯罪中所造成的损害比被告人王某小,对被告人王某义的刑罚应比王某轻。因二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科、杨某峰、杨某通造成伤害,因此,二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科、杨某峰、杨某通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及对杨某科根据出院医嘱休息2周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5—2016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科的经济损失应为:护理费3496.92元(76.02元/天×46天)、误工费4561.2元(76.02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100元/天×46天),杨某科根据出院医嘱休息2周期间的营养费应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即为1400元(100元/天×14天),杨某科诉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65848.27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以上共计人民币79906.39元。对于杨某科诉求判令被告人赔偿伤残补助费8889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不予以支持。对于杨某科诉求的住宿费6900元、交通费300元及其诉求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过高部分,因其未能向法庭提供支持其诉求的证据,不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峰的经济损失应为:医疗费12826.67元、护理费912.24元(76.02元/天×12天)、误工费912.24元(76.02元/天×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天×12天),以上共计15851.15元。对于杨某峰诉求判令被告人赔偿伤残补助费2963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不予以支持。对于杨某峰诉求的营养费2000元、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300元及其诉求的误工费、护理费的过高部分,因其未能向法庭提供支持其诉求的证据,不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通的经济损失应为:医疗费4648.12元、护理费836.22元(76.02元/天×11天)、误工费836.22元(76.02元/天×1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100元/天×11天),以上共计7420.56元。对于杨某通诉求判令被告人赔偿伤残补助费1481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不予以支持。对于杨某通诉求的营养费2000元及其诉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过高部分,因其未能向法庭提供支持其诉求的证据,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被告人王某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被告人王某、王某义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科经济损失人民币79906.39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峰经济损失人民币15851.15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通经济损失人民币7420.56元,赔偿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科、杨某峰、杨某通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科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二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66930.92元、误工费50000元、护理费18000元、营养费5000元、住宿费690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补助费88896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峰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二被告人赔偿其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2000元、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300元、伤残补助费2963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通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7048.02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1100元、营养费2000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诉称:其是因为父亲王某文和姐夫苏某跃被杨某通等人打伤后才参与斗殴的。事发后,其已到公安机关主动接受惩处,其行为应属自首;其是初犯、偶犯,应予从轻处罚,但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量刑过重;民事赔偿方面,因杨某通等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故杨某通等人应承担30%的责任;其只打伤杨某科,杨某峰、杨某通不是其打伤的,故其不应承担他俩的赔偿责任;杨某科要求赔偿营养费每天100元过高,不应予支持。原审被告人王某义上诉称:其是因为王某文和苏某跃被杨某通等人打伤后才参与斗殴的;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就到公安机关主动接受了惩处,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其是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但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量刑过重,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为缓刑;其没有打伤杨某峰和杨某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均在原审庭审时进行了举证、质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原审原、被告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王某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和轻伤,其等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因其二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亦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科、杨某峰、杨某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其三人的门诊、住院和现有证据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杨某科的医疗费65848.27元、误工费4561.2元、护理费3496.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营养费1400元;杨某峰的医疗费12826.67元、误工费912.24元、护理费912.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杨某通的医疗费4648.12元、误工费836.22元、护理费836.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均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2015-2016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的,该确认合情合理,且于法有据;上诉人杨某科和杨某峰主张原审被告人赔偿交通费,上诉人杨某峰和杨某通主张原审被告人赔偿营养费,但均未能提供出相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杨某科和杨某峰请求原审被告人赔偿伤残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请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调整的范畴,故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王某义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某、王某义因王某文被打后,伙同他人持钢管、木棍等凶器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科、杨某峰、杨某通等人进行殴打,并致杨某科重伤,杨某峰、杨某通轻伤的事实清楚,该事实已经得到了上述证据的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案发后,上诉人王某、王某义就逃离现场,直到2015年1月9日才被公安民警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故其二人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上诉人王某、王某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根据其二人的作用和认罪、悔罪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王某义为共同犯罪,对所造成的后果应共同承担责任,故原审判决其二人连带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上诉人王某、王某义系因王某文被打后而故意报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二人伤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王某文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间的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其二人将犯罪的根源归咎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以此来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王某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科、杨某峰、杨某通和王某、王某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永高审判员 林明亮审判员 文朝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柯光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