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妍与刘国磊、李彩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妍,刘国磊,李彩霞,信国久,李洪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陈妍。被执行人刘国磊。被执行人李彩霞。被执行人信国久。被执行人李洪星。本院在执行陈妍申请执行刘国磊、李彩霞、信国久、李洪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妍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