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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妍与刘国磊、李彩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妍,刘国磊,李彩霞,信国久,李洪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陈妍。被执行人刘国磊。被执行人李彩霞。被执行人信国久。被执行人李洪星。本院在执行陈妍申请执行刘国磊、李彩霞、信国久、李洪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妍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