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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姜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终2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7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七百六十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于2007年2月5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六十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苏11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折价退赔,其中向被害人蔡某退赔人民币696元、向被害人郝某退赔人民币3526元、向被害人周某退赔人民币710元。原审被告人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某撤回上诉。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江虹代理审判员  张 莹代理审判员  丁力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