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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170号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现代城。法定代表人彭明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世文,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姜永军,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84号。法定代表人卢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9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冉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