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立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铁东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铁东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126号原告张立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铁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康国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振越,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张立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铁东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