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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隆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隆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381号原告: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A座709室。法定代表人:赵庆朝,公司总经理。被告:石家庄市隆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东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124000012228。法定代表人:冯永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隆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6263.5元,由原告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 辉人民陪审员  王洪伟人民陪审员  刘程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