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与宁波亿绫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众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宁波亿绫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众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胡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代表人:魏星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红霞、胡赵慧,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亿绫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文玲,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众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法定代表人:邵纪泉,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文玲。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亿绫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众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胡文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上述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支付18131116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受理费65293.5元、执行费855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